基金名稱 | (P033) 中國信託2026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基金(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2026年2月9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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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 中國信託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20年2月7日 | 基金經理人 | 房旼 |
基金規模 | 8.63億元(台幣) (2024/04/30) | 成立時規模 | 2.37億元(人民幣)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海外債券投資等級全球新興市場 | 保管銀行 | 永豐商業銀行 |
計價幣別 | 人民幣 | ||
最高管理年費(%) | 3.5000 | 最高保管費(%) | 0.1200 |
主要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風險等級 | RR3 |
投資區域 | 新興市場 | ||
基金統編 | 76864997C | 配息頻率 | 無 |
費用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投資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九個月內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得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優先順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1)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債券發行人之註冊地或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符合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和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份之國家或區域。前開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2)前述「優先順位債券」係指償債順位優先於次順位債券之債券。(3)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 ||
相關保險商品 | 停售保險商品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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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7: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8: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