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永續簡化綜合套案(Omnibus I)達成臨時性政治協議
歐洲議會與歐盟部長理事會於2025年12月9日針對永續簡化綜合套案(Omnibus I)達成臨時性政治協議,尚待正式批准。
永續簡化綜合套案(Omnibus I),主要是針對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及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進行簡化修訂。旨在簡化並調和會員國間永續報告與盡職調查實務,確保在不影響現有指令之完整與目標下,減輕企業遵循相關規範之行政負擔及提高永續規範之一致性與可操作性。
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之主要修訂:
1.縮小適用範圍:歐盟企業平均員工數超過1000人且年淨營收超過4.5億歐元,非歐盟企業在歐盟境內年淨營收超過4.5億歐元,須負永續報告義務。上市中小企業(listed SMEs)及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排除適用。針對2024年起應開始報告之企業(所謂第一波企業),若2025年及2026年不在適用範圍內,則給予過渡期豁免。
2.簡化報告要求:報告內容更量化(quantitative),行業別(sector-specific)報告改為自願。允許員工數1000人以下企業拒絕提供超出自願標準以外之資訊,以確保免負擔轉嫁之報告責任。建立數位平台,讓企業可獲取歐盟及會員國報告要求之模板(templates)與指引。
3.檢討機制:訂定檢視條款(review clause),以評估擴大適用範圍之可能性。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之主要修訂:
1.提高適用門檻:員工數超過5000人及年淨營收超過15億歐元之大型歐盟企業,非歐盟企業在歐盟之年淨營收超過15億歐元,須負盡職調查義務。
2.簡化盡職調查要求:刪除執委會原提案識別階段之進一步評估限於企業自身、其子公司及直接業務夥伴之營業活動;改為企業可聚焦於其活動鏈中最可能產生實際或潛在負面影響之領域。為提供企業彈性,當多個領域的風險之負面影響之可能與嚴重性相當時,企業可優先評估涉及直接業務夥伴之領域。企業不需進行全面完整地圖作業(comprehensive mapping exercise),改採較概括之範圍界定(general scoping exercise),且依據合理可取得之資訊(reasonably available )進行,以減少對小型企業夥伴之資訊要求與行政負擔。為大幅降低企業負擔,移除企業須制定氣候變遷調適轉型計畫之要求。
3.民事責任及罰則:刪除歐盟層級一致之民事責任制度(EU harmonized liability regime),留由會員國決定該民事責任規範是否可凌駕發生地之法規。訂定罰鍰上限為企業全球淨營收之3%,執委會及會員國將提供相關指引。
4.延後實施日期:轉換為國內法的期限延後一年至2028年7月26日,企業須自2029年7月遵循新措施。
5.檢討機制:訂定檢視條款(review clause),以評估擴大適用範圍之可能性,及是否需要歐盟層級之責任制度。(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附註: | |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7: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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