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投信事業以自有資金作為「種子資金」投資於基金之規範
為提升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競爭力,以利國際接軌,金管會爰參酌國外基金實務作法,開放投信事業得採行「種子資金」(seed money or seed capital for funds)機制,即投信事業為基金行銷或新投資策略試驗等目的,得將自有資金挹注於新基金,協助基金成立與初期運作,待基金運作至一定規模或期間、或建立相當績效紀錄而有利於公開市場銷售後,自有資金再適時退出。
金管會將於近日放寬投信事業運用自有資金作為「種子資金」投資於基金之限制。投信事業得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以自有資金投資於該事業發行管理之公募投信基金或受託管理之公募境外基金,豁免自有資金投資單一基金不得超過該事業淨值之5%、亦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5%的比率限制規定;但投信事業投資所有基金(包括投信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信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淨值之40%。
採行「種子資金」之投信事業應具有健全財務及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訂定「種子資金」之投資運作規範且定期檢視,同時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確保自有資金退出基金之時點與方式不會對基金績效造成負面影響、或對其他基金投資人權益造成損害。投信事業經本會核准後,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種子資金」持有各基金之金額及比率,俾利金管會瞭解實際運作情形。(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