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3月17日
二、受裁罰之 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提供特定交易人具「群組」下單功能之網路下單交易軟體,並接受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